2009-10-1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不久前,媒体报道安阳某彩民中了88注双色球头奖,累计获奖高达3.5998亿元。立即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不符合常理,并且认为中奖者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人反对,认为这是中奖者的隐私权;福彩中心称泄露中奖者信息就是违法。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呢?“得主公开与否”话题的讨论,又反映了怎样的本质问题呢?
三亿巨奖怎么看都像一个传说
黄英(退休工人):对于这个大奖,我是坚决不相信的。上一次,深圳就爆出三千万元大奖,结果是彩票发行人员动了手脚;西安也发生过“宝马”彩票作弊案,也就是说在彩票的发行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动手脚的“前科”,这一次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呢?
郝建国(媒体从业者):数学上有一个常识,当分母无限大分子是一的时候,结果是趋近于零的。双色球头奖的概率为一千七百万分之一,一个人连中88注头奖,根据数学常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小的。得一注大奖就是小概率事件,连得88注,怎么看都像是一个传说。
公布中奖者信息才能打消彩民疑虑
蒋明余(网站编辑):公众对彩票的发行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彩民买彩票是参与社会公共活动,奖金都是从彩民手中凑起来的,钱被拿走了,起码应该让大家知道是谁拿的吧!公开身份可能会给中奖者带来纷扰,比如被亲戚朋友借钱、被歹徒惦记,但这并不是对抗公众知情权的理由。借不借钱主动权在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由公安部门来保障。年年都有富豪榜公布,上榜的那么多人不都是安好无事吗?
郝建国:彩票不是彩票发行者与中奖者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关系,涉及到千千万万个彩民的利益。这个时候,公共利益是大于个人的隐私利益的,个人的隐私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
我们知道,在我国发行彩票是政府行为,那么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政府有义务向公民公开信息。作为彩票发行机构,出现了这样小概率的事件,如果不能公开,就不能释疑;不能释疑就没有公信力。只有通过公开这样一些信息,才能提高公信度,然后获得持续的发展。
公布中奖者信息有悖法律
安志杰(退休党务工作者):彩票是一个公益事业,我国发行彩票以来,为公益事业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解决了许多问题。中大奖是好事,中奖者高兴,我们也替他高兴。按理说,这是一个公开的事,过去中大奖,还要戴大红花游街宣传。由于社会的发展,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奖金也随之增高,又根据社会现实,从安全角度考虑,为中大奖者保密。我们不希望看到那些中了大奖者,由于保密没做好受了伤或者丧了命。
于建章(彩评师):这个三亿大奖出来后,我问过许多彩民是否公布中奖者的信息?百分之九十的人是赞成公布的。大多数人的心态是,我想知道我买了多少年都没中奖,贡献多少钱了,叫这小子一下子拿走了,我就想知道是谁。我又反问假如你中了你想公布吗?大多数人回答是不公布。这就是矛盾。国家彩票管理条例要求保护中奖者的信息,由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原因,对于大奖的得主,我是不赞成公布的。到我这儿买彩票的,最高有中七百多万的,我能不能说出他的信息?不能,这是我的职业道德。于法于理,都不能公布。
张增余(律师):买彩票,从法律的角度是“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即“侥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 “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
我国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还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刘瑞平(彩民):从法的角度来说,法制社会要遵循一个道理,不管这个法律
是什么样的,颁布了就得执行;从理的角度来说,把这个人身份公布出去了,他还怎么生活?彩票出现过作弊先例,但不能因为出现过一次瑕疵,就说每次都有问题。
闫玉新(律师):据资料介绍,美国是强制性要求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的,这是不是合理是很难说的。每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法律传承都不一样,中国人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外国人认为个人隐私是第一位的,有些法律在这个国家很合适,在另一些国家就会觉得很荒谬。从中国的法律和文化习惯上来说,这个信息的公开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质疑巨奖实际上是质疑彩票公信力
秦菜(华商网网友):事实上,公众对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强烈探知欲只是这一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是公众对彩票机构公信力的质疑。把火烧到中奖者的身上,属于找错了对象。当然,公众若真想探个究竟,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公检法系统介入,对彩票机构展开调查。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检法有权调查中奖者的个人信息——— 前提是认真行使保密义务。
于建章:双色球的中奖概率是一千七百万分之一,这个人中了88注,他是倍投的,他打一注与打88注,概率是一样的。现在并不是人们要求这个中奖者公开,其实质疑的是彩票公信度、质疑的是摇奖过程、质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并不是质疑某一个人。
齐精智(律师):本次事件表面上是社会公众因怀疑彩票中奖者的真实性,而发生对中奖者个人信息地极度渴求与公民隐私权发生的冲突。实质上是因为广大公众内心对缺乏公信力的彩票发行机构公正性深深地不安,又没有途径去监督,加之彩票发行机构苍白无力的自证清白,从而导致公众试图通过了解彩票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去满足对公正与真相的需要。
由此可见,缺乏公信力的彩票发行机构才是公民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即使广大公众对彩票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充分知情,也不能挥去笼罩在公众心头的疑云!我们只有将关注的目光从中奖者的身上转移到彩票发行者;从关心彩票中奖结果的公正性与真实性转变到质疑彩票发行过程的公开与公正上,才能坦然面对下一个大奖的横空出世!
老右(华商报读者):安阳三亿大奖是另一起“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在浩如烟海的历史进程中,它不过是浪花一朵,这次中奖今后可能被复制,但它所引起的关注度将注定无法复制,所谓传奇,并不是中奖本身,而是我们现在所经历的这场“全民运动”。最终,如果这次事件能够推动彩票事业向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更进一步,促进全民心态更加平和、理性,那么,这场“运动”就适得其所。
彩票发行体制要整顿
主持人:对于此事尽管有些争论,但是有一点是共识的,我们指向的实际上是彩票发行过程的正义性。我们并非想把这个中奖者揪出来,来刁难他。我们要的是整顿而不是整人,从发展建言的角度,你认为改善当前这种彩票发行程序,需要做些什么?
赵小东(律师):我们应该通过一些监督程序,完善彩票发行过程中的一些不透明情况,比如说即时直播、加强监管等,结合社会监督使得我们的制度更完善更透明。仅仅靠公布中奖者的信息,这些问题也不可能顺利解决。现在我们不能因为彩票发行程序的不够完善,就要求中奖者牺牲隐私权。
闫玉新:公布某一个中奖者的信息,是不是就能起到监督彩票发行的作用?就能提高彩票发行机构的公信力?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必须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彩票业确实发生过一些不良现象,问题是有没有机制来监督,使之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消除民
众的疑虑,一不能靠公布得主的信息来解决,二不能靠福彩中心说 “我们绝对没问题”来解决。必须启动一个程序,按步骤、按方法的一个一个去核实,然后向社会告知,然后有知情权。
谢正罡(媒体从业者):当年的西安“宝马”彩票案,我曾参与报道。大家的讨论触发了我的一个记忆:
“宝马”彩票案到了最后,媒体报道到了反思和建设性阶段。我去北京采访了当时中国最权威的研究彩票的机构——— 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他们提出的核心观点之一,就是分析现在中国彩票为什么公信力这么差,原因就在于彩票发行体制上的问题。我们的彩票是国家来发行的,是民政部和体育总局来发行的,然后由财政部来监管,这种官办官监且非专业监管的中国彩票发行体制就有了弊端,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说,除了同级行政监管这种有心无力的监管模式,法律监管几乎是空白。如果不理顺发行体制,即使勉强制定出《彩票法》也难有实效。
专家们认为,未来中国彩票业的发展,最靠谱的应该是走“国家垄断、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的路子。也就是构想成立比如“国家彩票公司”这样的机构来负责垄断发行,销售主要靠企业,最后该提多少公益金国家提走就行。应由一个相对专门的监管机构,比如“彩票委员会”之类的相对独立的而且要具备非常专业的知识,并超脱于各部门利益之上的监管机构出来,对各级公司进行垂直监管,类似于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这样的监管组织,有明确的权限和监管依据而不受任何利益因素干扰。
对中国彩票发行的“市民建议”
■建议一:适度公布
比如说领奖后要交7200万的税,交税的时候,这个税单能不能让大家看到,名字可以遮住,但是大家能够看到这个人一次性交了7200万的税,这样相对来说能减少一些疑虑。
■建议二:多地摇奖
比如说双色球7个号码应至少在三个省市分三处同时摇出,那样作弊难度大,方可取信于民。
■建议三:摇奖直播
目前彩票的现场摇奖都是录播的,应该实现电视直播,避免那些别有用心者有可乘之机。
■建议四:成立彩监会
真正监管福彩和体彩中心的是财政部综合司下的彩票处,一个处级单位去监管,而且监管手段粗放不完善。可否成立独立监管第三方?比如,彩监会。
主持人:或许围绕此次“三亿巨奖”的争论还会延续,而这样的讨论能否结出令人满意的果子,不在于争论有多热闹,而在于能否催生出管理者的一种检讨,从管理制度上做出完善——在保护好获奖者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增强“中国式彩票”的公信力。我们希望大家的智慧,能为管理者提供一定的启示;我们也一同关心彩票事业的成长成熟——毕竟从根本上,它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