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2009〕28号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济源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豫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 源 市 人 事 局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