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5)

2013-06-2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历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预计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将在8月份左右启动,一般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则会举行河南公务员考试。广大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了解历年河南省考动态。常识判断为历年河南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www.hngwy.org)专家特发布一系列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参考,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了解更多河南省考题型。
  1.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3.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4.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发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5.出租人在租凭期内对于租凭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凭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凭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此题测试不当得利的构成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⑴须一方获得利益;⑵须他方受到损害;⑶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⑷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此题只有选项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导致一方受到损害,而另一方获得利益,同时受益和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受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此题选D.
  2.C。解析:此题测试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的生效时间问题。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和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此题选C.
  3.D。解析:此题测试土地所有权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抵押权通过抵押合同设定,以抵押合同的有效为前提。抵押合同的有效,除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具备法定形式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的合法性,即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之物。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抵押的,以土地所有权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因此此题选D.
  4.C。解析:此题测试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⑴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⑵不安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此题中甲是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乙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危及到甲的债权。对此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此题选C.
  5.D。解析:此题测试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处分权问题。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但须注意,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自买卖合同成立后继续有效,即原则。另外,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即承租人在出卖其租赁物是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此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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