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7月15日起正式生效。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不但会被强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
目前,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入前所未有的建设高潮,先期建设的保障房已陆续完工交付使用。在新的保障房体系建设中,公租房和廉租房已经成为保障房的主体。作为政府主导项目,公租房和廉租房不仅凝聚了满足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居住权的供应预期,还承担了弱化住房市场投机性气氛、还原住房市场商品属性的政策导向预期。能否实现这两大预期,推动整个房地产市场向更理性健康的方向转变,公租房市场能否成为住房市场中最具公平性、公共性的一块,至关重要。
公租房能否姓“公”,首要在能否体现权利平等意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突破户籍限制,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尽管目前公租房仍是稀缺资源,但是资源多寡不应是限制资源分配的首要条件,否则,公租房的公共性就会大打折扣。突破户籍限制,实际上也与市场需求相一致。本地人员改善性住房需求大,外来人员居住性需求大,也是住房市场常态。
公租房能否姓“公”,还要看分配是否公平。由于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基础信息不足,对于申请资质的核定存在一定难度,导致分配权中滋生寻租漏洞。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落地,须以信息的透明性为前提,公租房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也应纳入政务公开范围,通过现有法制体系,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公租房能否姓“公”,还要看是否具有市场品牌度。现实情况是,一些地区已交付的公租房,存在质量参差不齐、配套不健全等情况,甚至导致在公租房分配中出现供大于求的怪现象。究其原因,是对公租房建设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甚至视公租房为应景式任务。公租房属于即时回报率较低、回报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对一些地方来说,这意味着财政的无回报投入,因此,各个环节都可能拧松了螺丝。提高公租房的公信力,既需要地方部门对公租房建设的战略性认识到位,也要在制度框架中大胆创新,吸收社会资金和市场化管理机制参加。
总体来看,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过程是一边探索一边的过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保障房建设的机制建设。当然,已经暴露的问题,涉及土地制度、利益机制调整、行政体制、信息化建设等诸多领域,不是一个“管理办法”就能解决的。建得完善,分得公平,退得及时,仍然是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保障房建设要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也意味着,在保障房建设方兴未艾之时,对于制度建设、机制创新,丝毫不能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