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13-07-1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七)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考生作答内容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六)持假身份证,或者由他人替考和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中传送或者接收试题信息和考生作答内容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阅卷过程中,报考者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报考者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报考者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明显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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