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50)

2013-07-23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历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预计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将在8月份左右启动,一般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则会举行河南公务员考试。广大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了解历年河南省考动态。常识判断为历年河南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www.hngwy.org)专家特发布一系列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参考,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了解更多河南省考题型。
  1.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2.买卖合同不属于( )。
  A.双务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实践性合同
  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 )。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4.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5.甲伪造古代货币若干,并用伪造的古代货币从他人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甲的行为构成(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
  D.伪造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他物权。留置权的法定物权性决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只有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留置权。其他债权关系都不会产生留置权。本题中,A项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故欠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注: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不同,主要表现在性质、成立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还要注意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目的、性质、内容、成立条件等方面。
  2.D【解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3.D【解析】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科学发现(非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普及人类);动物和植物品种(普及人类);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依此规定,A、b、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4.B【解析】着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着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着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着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着作权法确定)等在着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着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不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注:该题不够严谨。《着作权法》规定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在2002年《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解释中明确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按照理论上的解释,魔术、杂技都必须具有创造性,属于艺术作品范畴时,方可享有着作权。
  5.B【解析】伪造货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是伪造流通的货币,故甲伪造古代货币用于骗取他人财物的,只能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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