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科学立法
2015-09-08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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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
【背景链接】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中指出,坚持立法先行,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近年来难以“落地”的法规往往事关民生,从“工作冲前头、工资拿零头、同工不同酬”到“回家看看虽入法,父母仍难盼儿归”,在一定程度上却变成了“僵尸条文”。一时间,引起社会关注。的确,像“高温权益”、“禁烟令”、“禁放烟花爆竹”、“垃圾分类处理”等类似规定,没有从“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没有真正融入到人们的实际生活中。
【标准表述】
[内涵剖析]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此定义表明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科学立法中的“科学”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毛泽东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对科学立法的理解,既要从立法本身来研究,又要对自然和整个人类社会进行研究。同时,既要注重立法过程,也要注重立法结果。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科学立法既有形式(或程序)方面也有内容(或实质)方面。只有这种全方位的研究,才可能认清“科学立法”的真面目,进而实现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实质内容]
首先,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能够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不要一有问题首先就想到要立法,就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积极回应时代关切。一是因应人性,扬善抑恶。二是保障私权利和规制公权力,而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目的是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三是应对高风险,比如社会中的地震、海啸、泥石流、飓风等自然风险,以及政治、经济、军事、道德、法律等人为风险。四是从实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正义理念。
再次,法律体系和谐一致。
第一,法的渊源的和谐,就是立法体系上的和谐,是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和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法的部门的和谐,就是法律体系在横向上的和谐一致。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每一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冲突。
第三,法的内部结构的和谐,就是指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内部结构、体例等的和谐、有序。立法时要有全局观念,要注意一个规范性文件前后的协调一致,也要注意这个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和谐。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协调,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不断地废、改、立,才能逐步实现的。
[立法要求与目的]
推进科学立法,要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要求,要力求使法律规范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努力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科研进步的成果,以增进人民的福祉,维护人民的权益。要努力保证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努力使法律规范能够准确表达所要表达的意志,即做到立法技术和方式方法的科学。
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是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措施]
要想更好地科学立法,专家认为需做到以下几点: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立法工作。
创新立法思维,依据改革举措,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和重点领域出发,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实施。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需要修改的法律按照程序及时修改,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立法的转变。
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划清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建设、完善立法决策支持系统,为科学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建立科学系统的立法工作机制,诸如立法选项机制、法案起草机制、立法协调机制、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法的清理工作机制、法律法规配套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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