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开招聘纪检监察专业陪护人员4名,报名时间:9月14日-9月15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生可结合2015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适用教材备考。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关于确山县公开招聘纪检监察专业陪护人员的实施简章公布如下。
关于确山县公开招聘纪检监察专业陪护人员的实施简章
(人社局、监察局、编办)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市纪委[2014]10号文件要求,拟从复员退伍士兵中公开招聘4名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纪委监察办案专业陪护人员。
一、招聘计划
县商务信息服务中心1人、县水利工程管理站1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大队1人、县大项目办1人。
二、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3、2012年-2014年不属于政策安置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士兵;
4、户籍在本县,男性,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170cm以上;
5、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受过党纪、政纪和军纪处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办案专业陪护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9月14日-9月15日)
参加招聘考试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报名。报名者必须本人到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同时需填写报名登记表。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
(二)领取准考证:2015年9月18日
报考者于9月18日上午8:00至下午5: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
1、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采取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2、面试(满分100分)
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职位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
3、报考人员符合加分条件(按最高分加分一次)
(1)部队服役期间立一等功加3分;
(2)部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加2分;
(3)部队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加1分;
4、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加分
四、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参加体检。如出现体检不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的项目和办法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在体检环节出现空额,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顺延。
五、考察与公示
考察包括考核和政审。在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按各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具体考察工作按照《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驻组发[2006]2号)组织实施。对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认真核实处理,因弄虚作假取消资格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六、聘用审批及待遇
对招聘结果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逐人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和人事代理手续,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予以正式聘用,列入全供事业编制。试用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合格的人员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在岗人员正常管理。
聘用人员由市县纪委集中管理使用5年,5年后回原单位工作,五年内如提出转岗,解除聘用关系,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保证市纪委随抽随到,严格遵守陪护纪律,坚决服从工作管理。(陪护工作要求依据驻纪文[2014]10号《关于组建办案专业陪护人员队伍的通知》第四项第4条之规定)
七、纪律要求
为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人社局、监察局、编委办等单位组成的确山县2015年公开招聘纪检监察专业陪护人员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招聘方案、考试成绩、聘用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它
考试成绩、体检时间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在驻马店市人才信息网(http://www.zmdrc.net)发布,请考生及时登陆查询,逾期不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本方案由确山县2015年公开招聘纪检监察专业陪护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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