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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特办”应淡出历史舞台
针对所谓“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等论调,最近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知名经济学家普遍持否定态度。有经济学家表示,上述论调背后的逻辑是,腐败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一些官员收了钱就可以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特事特办”,事实上,正是这种“特事特办”,带来产能过剩、环境污染、转型升级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当然一针见血揭示了腐败危害经济的本质,但我们的目光似乎更应当在“特事特办”这四个司空见惯的字上稍作停留。
对“特事特办”,人们可谓耳熟能详。有人认为,“特事特办”起初是指对沿海经济特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优惠政策。其实,在改革开放初期,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特事特办”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并且推动了改革发展和历史进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很多事情都要摸着石头过河,用旧观念和旧制度来衡量,新生事物都可能被视为“异端”,没有突破就可能胎死腹中,而“特事特办”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突破方式和突破路径。比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沿海经济特区的成长,就见证并承载了“特事特办”的历史价值。
三十多年来,时代在不断进步,实践在不断丰富,对规律性认识在日益深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各项制度逐渐定型的今天,“特事特办”的正面效应趋于下降,而其负面效应则逐渐上升。如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特事特办”中被引进,就必然严重损害地方的经济健康发展;如果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过关的企业在“特事特办”中上马,就必然给地方造成严重污染;如果不经过安全评价或安评不过关的化工项目也在“特事特办”中上马,就必然给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然而,虽有诸多前车之鉴,时下行政机关无论是布置工作、汇报成绩还是交流经验,“特事特办”出现的频率还相当高。而透过形形色色的“特事特办”案例,人们不难观察到,所谓的“特事特办”在本质上往往是行政乱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并存交织的产物。超越法律制度、绕开必要程序的“特事特办”,是不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原本10天可以办完的事,非要一个月才办完,在上级干预或舆论关注下,用10天就办完了,还美其名曰“特事特办”,这是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由于“特事特办”在现行制度轨道之外运行,除了导致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等消极后果,还极易损害法律权威,为有法不依开绿灯。何为“特事”?如何“特办”?并没有公开的标准。而在现实中,就成了权力说了算。权大的说这个事是“特事”,那么就是“特事”;权大的说这个“特事”要怎样“特办”,那么就怎样“特办”。什么政策导向、什么法律规定、什么行政程序,统统撇在一边,这不是典型的权力说了算吗?权力说了算,而不是法律和制度说了算,就必然使“特事特办”成为滋生腐败的暗道。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又着重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用这样的标尺来衡量,则不难看出,“特事特办”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趋向背道而驰。
去年3月,环保部一位领导说,“环评未做、项目先上”,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顽疾,个别地方的“未批先建”项目竟有近50%之多。时代发展到今天,一个地方果真有这么多的“特事”需要如此“特办”吗?分明是视法律法规为无物。
那么,是不是就彻底否定客观上可能存在需要“特办”的“特事”呢?当然不是。“特事特办”不可能完全被取消。确实有“特事”需要“特办”,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特事”需要依法认定,“特办”同样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而不能个别人说了算、照个别人说的办。法治框架内的“特事特办”,一是量应当极少;二是与其说是“特办”,不如是说优先办理。在一个崇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社会里,如果逸出法治轨道的“特事特办”依然层出不穷、普遍存在,是不正常的,也是不能容忍的。曾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的“特事特办”应当淡出历史舞台,真正值得全力追求和倾心礼赞的,乃是廉洁、高效、法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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