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信阳淮滨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20人公告已发布,河南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2016年8月22日至8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报名地点:淮滨县人民法院报名地点:院办公楼一楼接待室。详情如下:
2016信阳淮滨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岗位工作人员20名。用工方式:合同制,财政拨款,不在编制。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顺利进行,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招聘计划及职位
1.县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工作人员10名;县人民检察院招聘司法辅助工作人员10名。
2.具体招聘岗位见《淮滨县2016年公开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工作人员职位表》。
二、报考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淮滨户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符合招聘岗位的年龄要求。见《淮滨县2016年公开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工作人员职位表》;
4.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见《淮滨县2016年公开招聘合同制司法辅助工作人员职位表》;
5.身体健康,男性身高在165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5CM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三、报名时间、方法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22日至8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
2.报名地点
淮滨县人民法院报名地点:院办公楼一楼接待室
联系电话:0376-6367159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报名地点:检务公开大厅(院大门口西侧)
联系电话:0376-7787102
(二)报名方法及要求
1.报名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五张,毕业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2.报名时填写《淮滨县法院2016年合同制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或《淮滨县检察院2016年合同制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3.报考人员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岗位及要求只能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于考试聘用的全过程。应聘者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应聘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
四、工资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每月工资为1800元(含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2、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共计565元。
五、招聘办法
公开招聘按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六、考试
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闭卷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资格审查合格者,于2016年9月2日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2)笔试时间:2016年9月3日上午9:00至11:30。
(二)面试
1.面试时间:2016年9月10日上午 9:00进行。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人选的确定。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进入面试的人员于2016年9月9日下午15:30—18:00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面试通知单。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综合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七、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试成绩,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考核人员。在体检中,若合格人员少于拟聘用人数时,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八、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淮滨县人民政府网和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与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可续签),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对取消聘用资格后的空岗,按照考试成绩进行补录。
在聘用期限内未经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辞职或报考其他单位。
九、组织领导及监督工作
本次招聘工作在淮滨县人民法院党组、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下分别进行,委托淮滨县人社局依照本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负责组织联络工作,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十、其他
本方案由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如有争议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解决。
淮滨县人民法院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