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为”与“不为”的辩证法

2017-10-23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在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备考中,写作是众多考生们要啃的硬骨头,河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们多看些申论范文,以便熟悉行文规则,以下范文供考生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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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与“不为”的辩证法
  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其内部又是相互联系的。无论改革发展稳定还是党的建设各项事业,都遵循着事物发展规律。“有所为”就是紧紧抓住这个规律,积极和努力促进事物向好的和希望的方向发展,阻止向不好和不希望的方向发展。比如,5年来我们党科学把握大势,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推出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这样的“为”是积极的“为”,是正确的“为”,是抓主要矛盾的“为”。
  抓住了主要矛盾,就牢牢把握了事物发展方向。所以,该“有所为”时,就要“敢为”“快为”。认准的、看好的事情,毫不犹豫、毫不放松地去抓去干。否则,迟缓犹豫、畏手畏脚,走一步退三步,就会错失战机,贻误大事,让“有所为”变为“无所作为”。
  “有所不为”和“有所为”,有时同样重要。上世纪80年代,年广久的炒瓜子作坊发展到100多人的“大工厂”,当时有人认为是资本主义剥削,把其雇工的问题反映到中央。邓小平同志认为,放两年再看:“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今天来看,这样的“有所不为”是正确的。正是这样的“有所不为”,带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因此,有些“不为”,不是永远不作为。对一些新生事物难以做出评判结论,看不清未来的发展走向和利弊时,先“放一放”,或者允许“试一试”。否则,对事物还没有完全认识到位,就匆忙下结论,粗暴地“有所为”,其实是违反了事物发展规律,常常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看明白了,认识清了,把握了事物发展方向,再“有所为”也不迟。这样的“不为”,实质上也是“为”。
  而有些“不为”则是必须的。比如,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要坚决减掉,一些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验收等行政干预要坚决去除。诸如此类,通过“不为”解除对市场主体的束缚,释放市场活力。
  “为”与“不为”的考量,关键在于审时度势。正如《之江新语》一书中《要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一文所说,“站在战略的高度,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判断形势,观察和处理问题,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全局作为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局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以此科学选择,该“为”时坚决“为”,“不为”时坚决“不为”。
  当年刘邦入咸阳,“缓刑弛禁,以慰其望”,采取的是“有所不为”。若干年后刘备入蜀,诸葛亮则“威之以法”“限之以爵”,采取的是“有所为”。“为”与“不为”殊途同归,都深得人心,实现大治。原因就在于审时度势:秦朝苛政,百姓苦不堪言,不为而治,顺应人民的意愿;而蜀中刘璋长期暗弱,豪强专权自恣,必须严刑峻法。古往今来,大道相通,“为”与“不为”皆审时度势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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