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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路线图。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报告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等。此番中央部署,是对十九大精神的迅速落实。
从最初的北京、山西、浙江三个省(市)试点,到眼下全国所有地区全面展开试点,不仅仅意味着覆盖范围的扩大,也表明,在不到一年的试点时间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先行先试”显然已经取得了诸多成功经验,可以适度提速,以满足社会的迫切需要,并尽快形成“全覆盖”的监察治理能力。
目前,三个试点地区均已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据披露,今年4至9月,山西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人次同比增长21.9%;浙江省一共留置人员达113人,其中60多人移送司法机关,还有一部分人根据情节予以解除留置;北京市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了摸底和登记,确认总人数为99.7万人,比改革前增加78.7万人。
这些成绩令人欣喜,而在这个过程中,北京、山西、浙江还出台多部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家监察体制相关的一些法规制度、内部工作流程,这些积极的努力,也为全面推进监察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建设经验。
与此同时,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有序推进。今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国家监察法草案。立法步伐的加快,也必将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不断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当然,作为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很多事情。比如,如何通过合署办公整合监察力量,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不仅关系到相关机构、职能、人员的转隶,也涉及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今后,这将需要突破制度性的框架,进行组织与制度的创新,以及法律的修订。
此外,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同样需要依法授权。去年,在开始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了三地12项调查措施,这其中有现行的调查手段和权限,有些则是把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凡此种种,也是国家监察法立法的使命所在。
路线图已经明确,先期试点已经取得成效,接下来的,就是尽快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必须看到,这一改革牵动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其意义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各地各相关部门,自当勠力同心,主动作为,服从改革大局,使每个监察对象行使的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