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2018-12-24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在常识判断模块,法律常识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但因这部分知识专业性极强,故而成为了很多考生备考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今天,我们就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行政处罚给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处罚种类与限度不得超出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规定的相对人所做的训诫、谴责;
  “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如《道路安全法》规定,遮挡车牌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的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
  “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工商局责令丽江的一些违规营运的饭店停业整顿;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比较常见的就是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吊销或暂扣驾驶执照;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第七种属于兜底性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
  另一种分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虽然不多,但是在考试中,出现频率比较高,而且考察形式多样。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以上六种种类,而在学术界则对此有另一种分类,即声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这四种学理分类要和法定分类相对应,即声诫罚对应警告;财产罚对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人身罚对应行政拘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经常与刑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混淆。因此,我们还需要了解其他处罚的种类到底有哪些:
  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罚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措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五、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