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应试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或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或者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的,或将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试人员,威胁他人安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的,应试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二)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三)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