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招聘公告

2022-04-2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2022年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招聘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366人,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及所属各专业地质调查中心2022年度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2022年度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及所属各专业地质调查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66名,其中应届毕业生237名,在职人员129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2022年国内应届毕业生(非定向)、近两年(截至入职前)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留学生。

  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含博士后);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年龄放宽至4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放宽至45周岁。(报考指挥中心的在职人员,需具有北京户口)

  二、招聘岗位

  详见附表。

  三、报考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

  (四) 热爱自然资源调查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五) 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

  (六)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或招聘单位驻地关于接收应届毕业生或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要求。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三) 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四) 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 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六) 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

  2.报名方式:考生在报名期限内,登录“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网址: http://gkzp.cgs.gov.cn/zkptPC,推荐使用Chrome、火狐浏览器登录),按照系统要求浏览招考岗位报名。

  (二)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及条件组织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名单在指挥中心门户网站公布。公开招聘中发现资格不符情况,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且设置合格分数线60分。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参加笔试和面试,在职人员直接面试。考试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3倍,如考试人数不满足要求,由招聘单位视情况研究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

  1.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入笔试,由指挥中心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命题、评分,各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对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每个岗位按照1:5的比例和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岗位,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若某岗位有考生主动放弃面试机会,按该岗位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如有末位同分情况,一同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指挥中心门户网站公布。

  (四)考察、体检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确定综合成绩(在职人员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对象。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如有未通过考察或因考生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以及体检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视情况研究是否递补,如递补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考察对象名单在指挥中心门户网站公布。

  (五)拟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招聘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各招聘单位按相关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聘用人员入职后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相关工资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报考人员以已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最高学历报考,最高学历所学专业符合岗位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及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未认真填报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报考人员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笔试或面试的,不再单独通知。

  (四)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各招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表。


  文章来源: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SYkaoshizhaopin/zyhgjjgsydwgkzp/zpgg/202204/t20220422_444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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